开发方视角探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焦点问题及抗辩要点
发表时间:2023-09-01 15:11:43
文章来源:炫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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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方视角探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焦点问题及抗辩要点
目录
1、管辖争议
(一)级别管辖
(二)属地管辖
2、技术要求相关争议
(1)需求文件确定的问题
(2)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对要求的变更/增加是否属于新的要求,还是对原要求的细化?
3、软件交付引起的纠纷
(1) 软件是否交付
(2)软件逾期交付及其抗辩
(三)软件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其抗辩
4、软件开发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纠纷
5、违约责任认定纠纷
(一)涉案合同是否解除的认定
(二)涉案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责任
前言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标的物的无形性以及供需双方对软件开发的技术理解存在差异等因素,导致实际需求与合同需求不匹配、交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软件开发,交货延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 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从开发者的角度探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的关键问题及辩护要点。
一
管辖权纠纷
(一)分级管辖
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管辖争议的焦点在于案由的确认。 一旦认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不属于普通合同,需要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目前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管辖级别按照*高人民法院2022年5月1日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级别调整为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致,即由*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由的标准主要是: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标的物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代码的交付[1]。 实践中,合同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
首先,委托方将软件开发委托给开发商,同时委托开发商完成相应硬件或配套内容的部署和制作。
本案中,法院主要考虑(1)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对软件知识产权、软件功能的归属等有约定; (二)双方争议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相关,以确定案由。
例如,在(2021)*高法知民局中230号案[2]中,*高院认为涉案合同既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也包括其他合同内容,但在“项目内容”中,“交付《协议》、《交付协议》、《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了软件开发服务的内容、违约责任等,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点,纠纷的内容也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起因*终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在(2022)*高法知民终397号案中[3],开发商向委托方提供系统开发服务和系统配套设备,合同中还约定了系统开发的相关标准和期限。 若发生纠纷,法院还将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进行审理。
其次,计算机软件开发不需要开发人员从头开始开发。
如果开发者根据委托方的定制需求,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当因相关需求的定制产生纠纷时,法院也会认定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在(2022)*高法知民终1261号案件[4]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合同包括涉案软件的许可和实施两部分,且合同还包括软件部署、软件系统培训、软件实施。 、一年免费维护等服务,故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第三,软件开发中常见的工作模式是:开发商指派技术团队成员现场开发或实施软件,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现场的资质,这将类似于人力外包合同。
本案中,法院在判断涉案合同性质时,主要考虑合同标的物及相关权利义务是否为交付符合标准的软件,或者提供相应工时的人力外包服务。 例如,在(2021)*高法知民法第227号[5]中,*高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方书金在线公司委托开发商飞虎公司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完成特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 ,合同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 、合同的目的、内容及履行均以飞虎公司提交的符合交付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为依据,而不限于飞虎公司在相应人员工作时间内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 因此,认定涉案合同更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管辖区域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属地管辖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相同,即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委托方与开发者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在履行地点的确定上产生争议。合同的履行情况。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物为货款的,款的,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物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案件大多涉及开发费用、违约金的支付与返还,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争议标的是否以支付币种确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
在(2019)*高法知民局局终227号[6]案中,*高人民法院认为,极酷公司(开发商)虽请求配合创景公司(委托人)支付项目开发费及违约金,但该案争议的主题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交付,而不是货币支付。 认为,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交易习惯来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履行一般发生在开发者所在地。 因此,开发商所在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2023)*高法知民法第37号[7]案中,*高院也持类似观点。 在(2020)*高法知民局举中47号[8]案中,*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安装、测试地点属于合同履行地。
但也有采用“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 例如,在(2021)*高法知民局终94号案中[9],*高人民法院认定青松公司(开发商)为收款方。 根据上述规定,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
技术要求争议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中,技术要求的确认是关键。 后续软件交付、软件开发完成、一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等问题,均根据双方约定的需求确定。 但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客户往往没有相对明确或具体的技术要求,而是在开发过程中逐渐明确,或者客户经常用业务逻辑代替技术要求。 这时就会出现需求文件的确定、需求文件不同版本的变更、单个需求的性质是新增需求还是细化需求等问题。 具体包括:
(1) 需求文件中确定的问题
一般来说,开发者与委托方在涉案软件的开发谈判过程中,都会提供包含相关要求的文件作为参考。 在开发过程中,双方还交换了各种文档,甚至是多个与软件需求相关的文档。 法院在作出认定时一般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记录,以双方*终确定的诉求文件以及基于具体实施过程的文件为准。
在(2021)*高法知民中911号[10]案中开发方视角探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焦点问题及抗辩要点,开发商先将SOW文件提交给委托人作为确认双方需求的文件,然后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 实施过程中,双方定期召开会议,反复讨论和研究SOW文件中记载的功能模块的具体实施路径,设计各功能模块的逻辑架构,*终总结形成蓝图。 开发人员始终专注于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 设计蓝图展开。 因此,*高法院认定,应当以蓝图作为确定要求的标准文件。
(二)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对需求的变更/增加是否属于新的需求,或者是对原需求的细化
需求变更/新增还是对原有需求进行细化,涉及到开发者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来抗辩延迟交付并索赔新需求的成本。 也是判断开发商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的关键问题。 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以下步骤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会参考双方沟通过程中确定的事实,特别是开发过程中需求变更的文件,以及开发者提出新需求的时间点及其单方沟通的情况。开发过程中的新要求。 这也将是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
例如,在(2020)*高法知民终72[11]案中,当开发商与委托人无法就新要求达成一致时,*高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元健健康管理平台要求》,经客户确认。 该文件中包含的新要求以及双方之间交换的电子邮件内容证实存在新要求。
在(2020)*高法知民终833号案[12]中,*高院*终未能认定开发商主张的诉求属于附加诉求的原因之一是: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客户提出的新需求需要书面确认,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涉案软件验收保修期满后,开发商也未与客户就新需求进行协商。
其次,法院还将通过自我比对、组织双方当事人检查鉴定,进一步明确该诉求是否为新增/变更的诉求。 这里还讨论了以下问题:
(1)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功能内容。 这个问题本质上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所用词句应当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意思表示的含义。 即法院可以采用字面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等方式来明确约定的要求。
在(2017)沪民终106号案[13]中,法院对“采购/供应安装客户端”功能是否为新需求的问题,结合《报价方案》规定,采取整体解释的方法。 :“买家会将他们定位为访客。 采购商和供应商无需安装独立客户端,通过网页进行沟通。”确定该功能为新需求。
在(2023)京民终194号案[14]中,委托人刘猛主张,日历预订功能并非新增需求,而是应纳入合同约定的酒店、娱乐、餐饮、法院采用了交易惯用的方法,认为该功能的实现方式有多种,且一般行业惯例并不排除开发商采用的实现方式,故认定该功能为新需求。
(2)比较逻辑的确定
实践中,法院或鉴定机构仍会以*详细的功能点为单位要素,一一比较,判断是否为新需求。
在(2020)粤73知民初1453号案[15]中,双方约定的群主中心功能要求如下:小程序需自动记录并计算佣金是**、二、三级领导者的数量,以及每级以下人数的函数。 法院以这段文字描述为标准,认定开发商“需要按照领导与下属关系设定”已经超出了合同范围,属于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委托方不熟悉专业软件知识的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的义务包括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对需求进行变更和细化。 细化并不是一个新的要求。
在(2019)*高法知民终396[16]案中,法院认定委托方多次变更设计思路和功能需求,超出适当范围,构成新的需求变更要求,支持开发商对逾期交付的投诉。 恳求。
(2019)苏民中267号[17]法院认为,瑞图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商,其义务包括准确界定和说明涉案项目的业务需求。 其提出的新要求包括优化和细化类别,不会导致软件开发任务过度加重,属于开发者的义务,并不是对性能严重延迟的有效防御。
三
软件交付纠纷
与普通实体不同,计算机软件通常要经过多轮测试——初次交付——缺陷修复或修改——重新交付——开发完成后重新反馈。 由此,软件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的确定、软件交付是否合格等问题都会引起争议。
(1) 软件是否交付
一般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者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运行软件,交付成果需要由委托方以验收文件、交付文件等形式予以确认。目前,法院会参考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是否达成来判断开发商是否已交付,而是否已完成交付的举证责任也由开发商承担。
在(2023)沪民中字430号[18]案中,开发者与委托方约定在软件交付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利卡公司交付软件,并自行进行测试。 但本案中,开发商未能证明其已按照一审、二审阶段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方交付。 两审法院均将此作为认定软件未交付的理由之一。
另外,如果验收单或交货单没有公司公章,只需签名确认即可。 签字人是否可以代表委托人接收货物也可能存在争议。
(2015)胡志民初字第618号[19]案,委托人以确认单未盖章为由,拒绝开发商发货。 法院认为,确认书和交付单均由委托方长沟公司项目人员签字。 涉案合同及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也视为长购公司委托方对开发商库福公司交付结果的认可。 据此,委托方长购公司确认涉案软件已经交付。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种情况,即验收单或交付单有委托方项目经理的签名,但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和会议记录澄清了验收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以实际表现实施一些检查验收。 经批准的项目已修复/变更,法院将不完全采用验收单项目经理签字,而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总体验收结果。
笔者办理的(2022)*高法知民终616号案件中,涉案的《软件项目验收报告》显示,是由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 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但双方在同年11月的邮件往来中确认了未完成的功能点,且开发者做出了保证未交付功能按计划交付的承诺,因此法院*终确定了涉案软件交付点。根据软件开发的实际表现情况。
此外,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开发商或委托方未按约定完成相应正式文件确定关键节点,或委托方因各种原因不配合确认交付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可以通过客户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相关记录证明其已完成交付义务。 特别是,如果开发者相应的书证和记录保存不齐全,且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已在委托方掌握的情况下,开发者应尽快通过证据保全。 相应的源代码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以确定交付状态。
在当前的软件开发中,开发者在委托方的云服务器上开发并交付软件是很常见的。 此时开发者无法登录,因为云服务器尚未续费。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20]中认为,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某一方承担的服务器租用费,则由当事人承担服务器无法登录、无法查询软件是否已交付的举证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费用由谁承担,原则上应推定委托方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因为开发成本通常不包括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
(二)软件逾期交付及其抗辩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就是主观需求客观化的过程。 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双方会就软件开发的细节进行多轮沟通和协商,甚至可能会出现修改或变更。 相关进展将与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一致。 存在差异,导致延迟交货。
开发商针对延迟交付的防御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因客户提出新的需求或开发过程中原需求发生变化而逾期。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开发商明确新增要求和要求变更的具体内容,以便于比较。 如上所述,一旦认为委托人的需求超出了合同范围,普通法院也会认定开发商迟交不构成违约。 但如果新要求仅影响涉案软件的个别功能,则开发商关于涉案软件逾期交付不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2022)*高法知民终1538[21]案中,*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主张中金公司付款获批导致开发进度延误,功能延误仅影响了项目对接。支付接口,并没有直接影响软件涉及的其他方面。 模块或功能的开发未能支持对方延迟交付的抗辩。
(二)开发过程中,委托人未履行开发协助义务,导致延迟交付。
计算机软件开发往往需要委托方的配合才能推进。 委托方往往有义务及时确认阶段性成果,提供开发、测试环境和软件接口,否则开发商无法承担逾期责任。
(2022)*高法知民终685号案[22],根据合同规定,委托方天光公司有义务对接支付通道,故开发商应对因天光原因导致该功能延迟开发承担责任公司未完成连接义务的,不能由开发商承担。
(三)开发者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但委托方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就开发事宜进行沟通,并对开发者交付的软件进行反馈,开发者继续做出修改。
法院通常认为这一过程是双方通过诉讼客观达成的新协议,因此不认定开发商逾期交付。 笔者办理的(2022)*高法知民终616号案件中,*高人民法院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限后,双方书面文件中确认的内容包括开发商继续交付的相关协议。履行开发义务,且委托方一直接受开发商的继续开发并不断提出修改意见为由,确定双方通过行为就延长交付时间达成一致,*终确定开发商不构成逾期交付。
(三)软件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其抗辩
实践中,客户一般会以软件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此时,法院要求委托人明确软件交付问题的具体内容,且问题的发生与约定的功能模块和需求有直接关系。 开发商一般会以以下理由进行抗辩:
(一)问题不属于涉案合同规定的要求范围的;
(2)因客户未能提供相关软件环境而导致的问题;
(三)开发过程中相关问题已明确处理,其他原因将予以答复;
(4)问题不影响软件整体使用,不构成根本违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各种原因都可能造成缺陷,不能简单地因为功能缺陷就认定开发者所做的开发不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和解决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缺陷涉及的功能模块占软件整体的比例、缺陷是否及时修复、缺陷是否严重影响软件的实际运行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
在(2023)京民终242[23]案中,法院认为,委托人山东振国色公司举报的11个问题中,除第7个问题外,代理人详情页无法显示言论图片和身份证栏,问题11 代理列表页点击搜索无法使用。 除了这两个问题应该在原来的合约开发范围内解决之外,其他问题都是新的需求或者与功能本身无关。 上述问题在开发模块的内容中所占比例较小。 客户山东振国瑟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足以导致软件无法上线运行。 因此,认定开发商已基本完成涉案软件的交付。 义务。
另外,客户和开发商在项目过程中都会使用相关管理软件同步记录开发过程中的需求和缺陷。 一旦发生争议,相关记录可以作为双方在开发过程中确认需求、修复缺陷的证据之一。
在(2019)京73民初1607号案[24]中,受托方毓秀湖公司主张开发商方信龙嘉盛公司利用了TAPD平台(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协作及软件研发管理平台)记录的缺陷。 )至软件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根据*终处理情况确定缺陷的解决方案。 例如,双方确认“已关闭”、“已验证”和“已解决”三种状态分别为186、106和13。 , where "" means that the has been after , and "" means that it does not need to be due to and other , and the final of most "" is the of the , . , it is that the , , has work.
四
The over the has a of
In , the core focus of the is the is on time and the . If the the , the court may that it a of .
First, if the fails to the , it is very to be a of .
(2022) Jing Min Zhong No. 507 [25], the has 90% of the work . , the court still held that the could not be due to , which in the being to pay for the "new " " is used , so that the of the be , and the is to have a of . Even if the the , if the of the the to , the 's to the code of the be and used , which also a of .
, if the the of and many of the still fail to meet the in the , the court will also that this a of .
In the case of (2021) 's Court No. 2409[26], when the the of the , 82 still in the after 10 . The court that the 's of .
, it be noted that not only in core will be a of , the court will also make a based on the and of other . For , in the (2011) Ning Chu Zi No. 67 [27] case, the court that the main of the was the of file , and this was one of the of the , the the file . The speed is not the to files. that the basic and of the by the Shuo are in place, the court did not find that the a of .
, if the core of the by the are , thus a on the /use of the , it will also be to a of .
, it is to the of the on the . The lack and of non-core are only to a of , than a of . For , in the (2022) No. 1049 [28] case, the party that the " face ", but after , this was one of the under the " " sub-item of the list to the , the of the also on the of under other sub-items, and the face does not the of other of the . , it was not that this a of .
, if the party's has not been into the by both , the court will not that the a of on the that the in the case does not meet the party's .
In the (2021) Law Zhong No. 727 case [29], the Court : for the in the of , the other of the to enter into the are not to the of the ; if the enter into the Other of the are not in the some , and do not the of the . In this case, the party that the the of the , which was to its to have a small to the of the .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of was the of the party, and this was not in the . , it be that the in the case to its , and the did not a of .
五
over of for of
(1) of the in the case has been
to the Civil Code, when one party the , the non- party has the right to the . , in , when the court the in the case is , it will take of the fact that the of the the close of the two . , to the main of the and other , the court the of the .
For , in the (2022) No. 587 case [30],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two could not reach a on the due to and of the of the and how to the , which led to the of the . to .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 the case no meets the and for , the was to be , and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in the case had most of the , the was to pay the a fee.
(2) the of the for of after the in the case is
to the of the "Civil Code", if a is due to a of , from the of the party, the will be to the costs paid and bear the by the . 具体来说:
1. With to the of the fees paid, the court will the party has or added the , the of the and the time and it has spent, etc., and the 's needs as . .
2. If the party also loss at the same time, the court will the claim based on the loan rate by the .
3. For the part of the loss by the of , if there is a in the , the court will also the for , but the will be as . , the court the of by the 's Bank of China. The that the loan rate is 1 times to 4 times, or it can be based on the of the case.
4. The part of the loss may also the cost of by the of the by the . , the court will also this part as . In the (2019) Hu 73 Zhi Min Chu No. 88 [31] case, The court, based on such as the time of the APP, the of the , and the in the of the APP, at its the of that be to the due to the 's of . What needs to be is that the party also needs to that there is a the fee and the 's of , the fee be .
5. It is in the that ( fe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and the court will also it, but there are also cases where is based on such as the of the case and the level of local .
To sum up, the of is due to the high of fact and , and the need to the of for legal . , both the and the party have the of in the of . the of clear by both , the is fixed, and the time and are . Once a is , the and code be fixed in a and other means, so as to their legal as much as .
(swipe up and down to read)
[1] "An how to hear ", Ling , link: ×tamp=&ver=4726&=**39J0*s&new=1,
[2] (2021) Court No. 230 Model Co., Ltd. and Co., Ltd. Civil Civil
[3] (2022) Court Zhong No. 397 of on over Food and Co., Ltd. and Co., Ltd.
[4] (2022) Court Zhong No. 1261 on Co., Ltd. and Co., Ltd.
[5] (2021) Court No. 227 Cloud Co., Ltd. and Feihu () Co., Ltd. Civil Civil
[6] (2019) Court No. 227 Co., Ltd. and Jiku Co., Ltd. Civil of
[7] (2023) Court No. 37 Co., Ltd., Civil
[8] (2020) Court No. 47 Co., Ltd. and and Co., Ltd. Civil of
[9] (2021) Court No. 94 Co., Ltd. and () Co., Ltd. Civil of
[10] (2021) Court Zhong No. 911 () Co., Ltd. and Gas Co., Ltd. Civil of Civil
[11] (2020) Court Zhong No. 72 Co., Ltd. and Co., Ltd. Civil of
[12] (2020) Court Zhong No. 833 Co., Ltd., Co., Ltd., Wuhan Iron and Steel Group Co., Ltd. of the
[13] (2017) No. 106 Co., Ltd. and Co., Ltd. Civil of the
[14] (2023) Jing Min Zhong No. 194 Liu Meng and Co., Ltd. Civil of
[15] (2020) Yue 73 Zhi Min Chu No. 1453 Chen v. Co., Ltd. Civil First
【16】(2019)*高法知民终396号北京仕达新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无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7】(2019)苏民终267号苏州睿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樱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2023)沪民终430号邦伲德(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奁卡家居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2015)沪知民初字第618号上海酷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黎淑兰、陈惠珍、范静波,链接:×tamp=&ver=4729&=-***-&new=1
【21】(2022)*高法知民终1538号方良槟、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2】(2022)*高法知民终685号杭州宜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3】(2023)京民终242号山东真国色食用油有限公司与悦商东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2019)京73民初1607号北京毓秀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龙嘉盛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022)京民终507号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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