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法知民终 51 号案看 GPL 协议软件二次开发的著作权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13 15:02:22
文章来源:炫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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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法知民终 51 号案看 GPL 协议软件二次开发的著作权问题
是不是说所有基于GPL许可证软件开发的软件都是有版权的?
袁小安认为,答案并不是绝对的,“拥有权利”和“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享有权利”是两码事,只有软件开发过程足够创新,采用合理的工作方法,才能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通过对*高人民法院(2021)*高法终字第51号判决的分析研究,除去本案经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取得诸多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笔录和证据外软件开发,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经历是每个开发者都能做到的。
1. 保持系统、完整的研发记录
这体现在一审判决的**个争议焦点上;
2.使用特殊符号作为函数名、变量名、文件名、接口名等。
这体现在一审判决的第二个争议点上;
这在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当庭证言一审判决笔录中有所体现;
3. 能够分离出独立开发的部分,并证明这些独立开发的代码也存在于侵权软件中
这在2017年5月23日一审判决的第三次鉴定报告(非开源源代码相似性司法鉴定)中有所体现。
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必须持续保证合规性,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也可以重点从上述方面关注权利人的权属证据。
袁小安认为,本案中的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从*高法知民终 51 号案看 GPL 协议软件二次开发的著作权问题,经历了惊心动魄、危险重重的过程,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时间、精力、金钱)才*终证明自己的权利。一般的案件中,软件开发商很难像本案一样做到如此周全,因此软件开发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对涉及开源代码的问题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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